噪聲污染防治工作
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
我們每個人
都可能是噪聲污染的產生者
也可能是噪聲污染的受困擾者
什么是噪聲
從生理學觀點來看,凡是干擾人們休息、學習和工作以及對人們所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聲音,通俗來說,人們不需要的聲音,統稱為噪聲。
噪聲法的演變歷史
1989年9月1日:國務院第四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》[國務院令(第40號),屬于行政法規],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1996年10月29日: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》(升級為法律),1997年3月1日起施行。
2018年12月29日: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正個別條款。
2021年12月24日: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形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》,2022年6月5日起施行。
噪聲的分類及聲功能區的劃分
工業噪聲: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。
建筑(zhu)施工噪聲: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。
交通運輸噪聲:是指機動車、鐵路機車車輛、城市軌道交通車輛、機動船舶、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。
社(she)會生活噪聲(sheng):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、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。
0類聲環境功能區: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。
1類聲(sheng)環境(jing)功能區:指以居民住宅、醫療衛生、文化教育、科研設計、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,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。
2類(lei)聲環境功能區:指以商業金融、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,或者居住、商業、工業混雜,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。
3類聲環境(jing)功能區:指以工業生產、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,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。
4類(lei)聲環境(jing)功能(neng)區(qu):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,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,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。
4a類為高速公路、一級公路、二級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主干路、城市次干路、城市軌道交通(地面段)、內河航道兩側區域;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》相關條款政府指定部門